第四、施何等物分二:一、略示应舍不应舍物 二、广释
今初(略示应舍不应舍物)
谓由施此物,能令现前离恶趣因、引生乐受,究竟利益,能令断恶或立善处,又于现前虽无安乐,然于究竟能生义利,是则菩萨当施于他。若由施此,现生逼恼后亦无义,或虽现乐于后有害,不应施他。
第二(广释)分二:一、广释内物可舍不舍 二、广释外物可舍不舍
今初(广释内物可舍不舍)
若知不舍内物道理,与此相违知是应舍,故当先说不舍道理。
此中分三。
初就时门不应舍者,菩萨身等虽已至心先施有情,然乃至未广大悲意乐、不厌乞求肉等难行,纵有求者亦不应舍。《集学论》云:“由何能令精进厌患?谓由少力而持重物,或由长夜而发精进,或由胜解尚未成熟而行难行。”如施肉等,此虽将身已施有情,然于非时,惟应遮止不令现行。若不尔者,能使菩萨厌诸有情,由此失坏菩提心种,故即失坏极大果聚。是故《圣虚空库经》云:“非时欲行,是名魔业。”《入行论》云:“悲心未清净,不应舍其身,若能成现后,大利因应舍。”
就所为门不应舍者,若为小事不应舍身。即前论云:“能行正法身,为小不应损,如是能速满,诸有情意乐。”若就自分已离悭等布施障碍,而就他分若不舍身,能办众多有情利义大事之时,有求肢等亦不应施。若为令作杀生等事,俱害自他诸恶行故,来乞求者,则自不应暂施于他。
就求者门不应舍者。若魔众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,怀恼乱心来求肢等,不应舍与,勿令于彼有损害故。若诸疯狂心乱有情来乞求者,亦不应与,此等非是实心来求,惟于众多浮妄言故。非但不施此等无罪,施则成犯。
除此等时,来求身者,则应施与。此复有二,谓割身支等毕竟[1]施与,及为办他如法事故,为作仆等,暂施自在。
第二,广释外物舍不舍理分二:一、不舍外物道理 二、惠施外物道理
今初(不舍外物道理)
初中有五。
一、就时门不应舍者,如于出家及诸近住,施午后食。
二、就施境门不应舍者。于持戒者施残饮食,或与便秽、涕唾、变吐、脓血所杂所染饮食。于诸不食葱蒜肉者、不饮酒者,纵欲饮食,然具律仪不当授彼,施与蒜等及所杂染。虽复先以正言晓喻,令其于施生欢喜心,然于怨家、药叉、罗叉凶暴所覆,不知报恩,诸忘恩惠来乞求者,与子仆等。病人来求非宜饮食,或虽相宜然不知量,而与饮食。若已饱满性极馋嗜,来求妙食惠施妙食。若诸外道为求过端,及非求知经典之义,以财货想而来乞求,舍彼经典。《菩萨地》中略说如是,广如《菩萨地·摄抉择分》中应当了知。如云:“若是已写完善经典,有婴儿慧众生来乞,若施与之,当知有罪。若为施彼,转向余求,亦是有罪。若我令他持诸深法,及观彼能如实信解,惟以是思而惠施者,是为无罪。若令诸具正信有情书写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论,或先已写现在手中而施信者,或从他乞而施与者,是名有罪。手中现有已写似典,菩萨应令改拭彼典书佛圣教,自亦应知彼无坚实,亦应为他说其非善。若诸纸叶犹未书写,有来乞者,尔时菩萨应问彼言:‘汝今以此欲何所为?’若云‘转卖以充食用’,菩萨若是将此纸叶预书正法,则不应施。若有财者应施价值,若无价值,二俱不施,亦无有罪。若非预为写正法者,应即施与,令彼随意受用安乐。如是若乞欲书最极下劣典籍,不施无罪。如欲书写极恶典籍,如是欲修中典亦尔。若欲书写最胜经典,不施求者,当知有罪。”
三、就自身门不应舍者。若自了知于经卷等其义未辨,又于经卷亦无悭垢而将经卷惠施求者,此不应施之理者,谓行如是法施,为成三种随一所须。若不施者,尚有后二殊胜所须,施则无故。初一所须已辨讫故,谓我自心都无悭垢,故悭烦恼不须更除。若不施者,见增众多妙智资粮,施则无之。若不施者,便能修集妙智资粮,利益安乐一切有情,即为爱念此一有情及余一切,若施惟是爱此一故。《菩萨地》中所须轻重如是宣说。《入行论》亦云:“为小勿舍大。”故不施此非仅无罪。
不施方法者,不应直言“此不施汝”,要当施设方便善巧,晓喻遣发。方便善巧者,谓诸菩萨先于所有一切资具,以净意乐回向十方诸佛菩萨。譬如,苾刍于法衣等为作舍净故,舍与亲教、轨范师等,而守持之。由如是舍,虽复贮蓄众多资具,亦名安住圣种菩萨,增无量福。此于如是一切资具,如佛菩萨所寄护持。见乞者来,若施与彼此诸资具,称正理者,应作是念“诸佛菩萨无有少物不施有情”,思已而施。若不称理,即当念先作净施法,由已舍故,告言:“贤首,此是他物,不许施汝。”软言晓喻,或以纸价二倍、三倍施与遣发,令他了知菩萨于此非贪爱故不施于我,定于此经不自在故,不能施我。如是行者,是巧慧施。
四、就施物门不应舍者,若自父母、有虫饮食,妻子奴等未正晓喻,虽正晓喻若不信解。若自妻、子、形容软弱族姓之人,虽说此等不施为奴,然亦即是物之重者,故堕物数。《菩萨地·摄抉择分》说:若是三衣,及余长物佛所听许,无悭意乐,于修善品极所须者,虽不施与亦无有罪。如云:“出家菩萨除三衣外,所余长物佛所听许,身所受用,顺安乐住,若故思择施来求者,当知无罪。若顾善品,非堕欲贪,虽不施与,亦惟无罪。”《菩萨别解脱经》云:“舍利子,若诸菩萨重来求者,舍与三衣,此非修习少欲。”故出家菩萨施自三衣,即是有犯。
五、就所为门不应舍者。若有来乞毒火刀酒,或为自害或为害他,即便施与。若有来乞戏乐等具,能令增长堕恶趣因,是应呵止,反施彼物。若有来求或来学习罩罗罝弶,为害有情,教施彼等。由此显示,凡害众生身命资财,皆不应学彼等教授。若为杀害或陆或水所住众生,来乞水陆,即施此等。若为损害此国人民或为害他来求王位,而行惠施。若有怨家来求仇隙,施彼仇敌。
(二、惠施外物道理)
第二,应施外物之道理者。
若即此身非是大师所遮之时。
于彼补特伽罗舍所施物,非不称理,于彼相宜即应施与。
又若自身与前相违,于诸经卷有悭吝心,虽未已辨经典之义,应施来求乐胜智者。此复若有二书,即应施与;若无二者,应与书价;价亦无者,应作是念“我行此施,纵于现法而成痴痖,不忍悭贪”,如是思已,定当惠施。
若所施物除前所说。又自作王时,终不抑夺余妻子等,令离其主而转惠施,惟持村等可施求者。
如是不为堕恶趣因诸戏乐具及罩罗等,不损于他众生所居水陆之处,不伤众生无虫饮食,应施求者。若有来求毒火刀酒,为自饶益或饶益他,即当施与。
若如是行财施之时,来二求者,一贫一富,应如何施?先作是念:设二求者来至我所,若堪于二充足满愿,即当俱施满愿充足;若不堪者,则当圆满贫者所愿。由其先作如是念故,若不能满二所欲时,即当满足贫者所愿。应以软语晓喻富者,告曰:“贤首,我此资具于此贫者先已舍讫,切莫思为特不施汝。”
受菩萨律初发业者,如是学施极为紧要,故特录出。凡无别义者,皆如《菩萨地》意趣而释。
(二、若不能舍当如何行)
第二,不能舍时当如何行者。
若有求者正来求时,为悭覆者,应作是思“此可施物定当离我,此亦弃我、我亦舍此,故应舍此令意喜悦,摄取坚实以为命终。若舍此者,则临终时不贪财物,无所忧悔发生喜乐”。
如是思已仍不能舍,如《勇利经》说:“应以三事晓喻求者,谓我现今施力微弱,善根未熟,于大乘中是初发业,随不舍心自在而转,住于取见、我、我所执,惟愿善士忍许,不生忧恼。如何能满汝及一切有情意乐,我当如是渐次而为。”此是断余不信过失,非无悭过。《集学论》说:菩萨悭吝是应呵责,然如是行似能遮免“由悭不施财法他胜”。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亦云:“若有求者现在前,力极微故不能施,必令求者不退弱,应以软语慰其意。以后若再来前乞,必定不应令失悔,当除悭吝诸过失,为断爱故应勤修。”
(三、习近对治布施障碍)
第三,习近对治布施障。
障者,如《摄抉择分》略说四种,谓未串习、匮乏、耽著、未见大果。
其中初者,谓虽现有可施财物,然于求者不乐惠施。能治此者,应速了知如此过患,是我于施先未串习,今若不施,则于后世亦不乐施。强思择已,而行惠施,不随未习过失而转。
第二者,由其财物极鲜阙故,不生舍心。能治此者,应作是念“我于生死流转之时,或由宿业或系属他,于他人所未能饶益,令我具受众多难忍饥渴等苦。设由利他,于现法中发生众苦乃至殒殁,此施于我犹为善哉。非空发遣诸来求者,纵无彼财尚有菜叶可以活命”。如是思已,忍匮乏苦而行惠施。
第三者,贪可施物极为悦意、最上胜妙,于来求者不能生起舍与之心。能治此者,应速了达耽著过失,我今于苦倒执乐想,由此能生当来众苦。如是知已,断除耽著,即将此物而行惠施。
第四者,未见行施能生正等菩提胜利,观见广大资财胜利而发施心。能治此者,当速见其过,总应观察一切诸行皆念念灭,特观资财速灭速离,一切所施皆当回向广大菩提。若惟顾视财等异熟,则惟能得广大财位,不得解脱。如诸商贾为与价故,一切资财悉无吝惜舍与于他,此惟得利,非能得福。《四百颂》曰:“云于此行施,能生大果利,为报而行施,如商利应呵。”
(二、唯意乐施)
第二,唯意乐布施者。
内居闲静,由净意乐、淳厚净信,分别化现种种广大无量财宝,胜解惠施一切有情,以少功用生无量福,亦名菩萨巧慧布施。是《菩萨地》说。
《妙手问经》虽说此是无资财者所应修学,非有财者不应修习。
无资财时巧慧布施,是为乃至未证增上清净意乐初极喜地,若证此地,则诸资财定无匮乏。如《菩萨地》云:“如是菩萨现无财宝,巧慧方便而行布施,此说乃至未证增上清净意乐。若诸菩萨已证增上清净意乐,如已获得超诸恶趣,如是生生必当获得无尽财宝。”
(四、此等略义)
第四,此等略义者,正受菩萨律仪已,学习大地布施道理,发愿修学。如前所说布施之理,当先了知现在进修开遮之处而勤学习,特于悭吝身财善根而修对治,励力增广能舍之心。能如是修,应自庆喜,心若未能如是薰修,应生忧恼。若如是者,则如《妙手请问经》说:于当来世,少用功力能满布施波罗蜜多。若此一切皆悉舍置,即于现法亦当恒为重过所染,于当来世心不趣入,极难趣入诸菩萨行。又如《摄波罗蜜多论》云:“布施根本菩提心,勿弃如此能施欲,世间具此能施欲,佛说此为施中尊。”此说应当忆念修习菩提心为诸行所依,愿证菩提即是一切能舍根本,是为一切能舍之尊,故于此心应励力学。此即总摄《妙手问经》胜扼要义。
[1]原文“毕究”应改为“毕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