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由集谛门思惟流转生死次第分三:一、烦恼发生之理 二、彼集业之理 三、死殁及结生之理

今初(烦恼发生之理)

成办生死之因,虽俱须惑业,然以烦恼而为上首。若无烦恼,虽有宿业超诸量数,然如种子若无润泽及其土等定不发芽,如是诸业缺俱有缘,亦定不能发苦芽故。又若有烦恼,纵无宿业,无间新集,取后有故。如是亦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超度诸有爱,非余业能引,灭尽俱有故。”又云:“若有爱,仍当出生故。”是故开示烦恼对治极为重要。此复赖于先知烦恼,故于烦恼应当善巧。

此中分四:一、正明烦恼 二、如何生起之次第 三、烦恼之因 四、烦恼过患

今初(正明烦恼)

烦恼总相者,如《集论》云:“若有法生,即便生起极不静相,由彼生故,令心相续极不静起,是烦恼相。”谓若何生,令心相续,极不寂静。

各别相中有十烦恼:贪者,谓缘内外可意净境随逐耽著,如油著布难以洗除,此亦耽恋自所缘境,与彼所缘难以分离;嗔者,谓缘诸有情及苦苦具——谓刀杖荆刺等,发恚恼心,发粗猛心,于彼诸境思作无义;慢者,谓依止萨迦耶见,缘内外之高下好恶,令心高举,高相随转;无明者,谓于四谛业果三宝自性,心不明了,染污无知;疑者,谓缘谛等三法,念其有耶无耶,是耶非耶;坏聚见者,谓缘取蕴计我、我所,染慧为性,我、我所见,其中坏是无常,聚是众多,为欲显此所见之事惟是无常、非一之法,全无常一补特伽罗,故为立名曰坏聚见;边执见者,谓缘萨迦耶见所执之我,计为常恒或见断灭——无从此没结生当来,染慧为性;见取者,谓缘萨迦耶见、边见、邪见,三中随一及彼所依——见者之蕴,执为最胜,染慧为性;戒禁取者,谓缘坏戒可舍之戒,及诸行状轨则、身语定转所有邪禁,及缘彼等所依之蕴,见为能净罪恶、能解烦恼、能出生死,染慧为性;邪见者,谓谤无前世后世及业果等,或计自在及胜性等为众生因,染慧为性。此十烦恼,是如《集论》、《瑜伽师地》、《释五蕴论》所出而说。

(二、如何生起之次第)

第二如何生起次第者。

如许萨迦耶见与无明异者,譬如盘绳,略降黑暗,于绳实体不能明了,于彼遂起执蛇之觉,如是障蔽明见蕴体,由无明暗误蕴为我,从此发生诸余烦恼。如许彼二为一,即萨迦耶见为烦恼根本。

此复由其萨迦耶见,执为我已,遂即分判自他差别。如是分已,贪着自党,嗔恚他品,缘我高举,执我常断,于我见等及彼相属所有恶行执为第一,如是便于开示无我之大师及师所说业果四谛三宝等法,邪见谓无,或复生疑为有为无是耶非耶。如《释量》云:“有我知有他,执嗔自他分,与此等系属,生一切过失。”

(三、烦恼之因)

第三能生烦恼之因分六:所依者,谓烦恼之随眠;所缘者,谓顺生烦恼境界现前;猥杂者,谓随学恶友非善士夫;言教者,谓听闻邪法;串习者,谓增长烦恼昔串习力;作意者,谓妄增益爱非爱相,及于无常妄执常等非理作意。

(四、烦恼过患)

第四过患者:谓烦恼才生,先能令心杂染;倒取所缘;坚固随眠;同类烦恼令不间断;于自于他于俱损害,于现于后于俱生罪,领受苦忧;感生等苦;远离涅槃;退失善法;衰损受用;赴大众中,怯惧、无乐及无无畏;一切方所恶名流布,大师、护法、圣者呵责;临终忧悔,死堕恶趣;不能获得自己义利。《庄严经论》云:“烦恼坏自、坏他、坏净戒。退损、失利、护法大师呵、斗诤、恶名。他世生难处、失得未得、意获大忧苦。”

《入行论》亦云:“嗔爱等怨敌,全无手足等,非勇智如何,彼令我如仆。安住我心中,欢乐反损我,于此忍不愤,忍非处应呵。一切天非天,设与我作敌,彼不能令入,无间大火中。此大力惑敌,若遇须弥峰,且不留灰尘,能刹那掷我。如我烦恼敌,长时无始终,余敌皆不能,至如是久远。若随顺承事,悉为作利乐,若亲诸烦恼,返作苦损恼。”此说过患,皆当了知。

又如阿兰若师云:“断除烦恼,须知烦恼过患、体相、对治、生因。由知过患,观为过失,计为怨敌。若不知过患,则不知为怨敌。故如《庄严经论》及《入行论》所说思惟。”又云:“知烦恼相者,亦须听对法,下至当听《五蕴差别论》,了知根本及随烦恼。于心相续若贪、嗔等,随一起时便能认识,此即是彼。他今生起,与烦恼斗。”须如是知。

第二彼集业之理分二:一、正明所集之业 二、如何集业之理

初中分二:一、思业 二、思已业

今初(思业)

如《集论》云:“云何为思?谓令心造作意业,于善、不善及无记中,役策心为业。”谓令自相应心于境转动之心所意业。

(二、思已业)

第二者,谓彼思发起身语之业。《俱舍论》云:“业谓思彼起,思即是意业,彼起身语业。”于身语业分为二种:有表、无表。婆沙师许惟是有色,世亲论师破之,许为与身语表俱转之思,故二种业俱说为思。

总业有三,谓善、不善、无记,此说初二。善业有二,谓有漏、无漏,此明有漏。其中复二,谓圣人相续中有,及异生相续中有,此说后者。

其不善业者,谓非福业;福业者,谓欲界所摄善业;不动业者,谓色无色地所摄有漏善业。如是亦如《俱舍论》云:“福欲界善业,不动从上起。”何故名为不动业耶?谓如欲界中,应于天身成熟之业,有于人畜饿鬼之身而得成熟,果是可动。如是上界,应于此地成熟之业,除此地外不于余熟,故名不动。《俱舍论》云:“由于彼地中,业熟不动故。”

(二、如何集业之理)

第二集业之理者。

总诸圣者于诸善业发生增长,预流、一来亦有造集不善业者,然诸圣者定不积集善趣恶趣引生死业。《中观论》云:“生死本为行,故智者不造,故愚为造者,非智见性故。”世亲论师亦云:“见谛无能引。”

是故乃至自随补特伽罗我执而转,尔时容造能引之业。现证无我真实义已,虽于生死由业烦恼增上受生,然不新造能引之业。预流、一来亦能不忍,断除我执,譬诸强力制伏羸劣,《瑜伽师地论》作此说故。是故造集能引生死业者,谓住大乘加行道上品——世第一法以下一切异生。

如是若由染污无明萨迦耶见他自在转,三门作行杀等不善,集非福业;若行舍施守护戒等欲界善法,是集福业;若修静虑无色地摄奢摩他等,是为积集诸不动业。

若尔,于三有中一切盛事见为过患,希求解脱欲乐,发起修众善业,又于无我义如理观察慧相应思诸善净业,是否集谛生死因耶?总资粮道、加行道者,虽集庸常能引之业,然由如斯意乐所起,及于无我观慧相应诸善净业。是后有爱能对治品,与生死本我执行相相违而转,故非寻常真能引之集谛,然能随顺引后有集,故立为集摄。如是亦如《摄抉择分》云:“问:若世间诸法,厌患后有,能背后有,引出世道,彼等何故集谛所摄?答:虽彼自性,厌背后有,然能随顺后有身语意妙行,是故当知是集谛摄。”

此说善思生死过患厌离生死意乐所起引出世道诸善净法,为随顺集,故当励力引此意乐及无我慧。

由是因缘,若未由多异门观察、修习生死过患,于生死盛事破除贪爱,获得对治;又未如理以正观慧观无我义;又离修习二菩提心。余诸善行,惟除少数依福田力,悉是庸常集摄,转生死轮。

又增长业分为二类:一为乐受义故增长;二为舍受义故增长。初中复二:一为受用色声等欲尘所生诸乐;二于外乐厌舍贪著,为定生乐受,而增长业。初复有二:一正缘未死以前现法乐故,造非福业;二正缘来世诸欲乐故,增长福业。正缘定生乐受者,谓集能生第三静虑,下至初禅诸不动业。若于诸欲舍离贪著,复由乐受令意厌患,为舍受故而作业者,谓集能生第四静虑,乃至有顶诸不动业。此是世亲论师意趣。

由此正理,若普厌弃一切诸有,为解脱故三门行善,则能渐远生死,渐近涅槃。

第三死殁及结生之理分五:一、死缘 二、死心 三、从何摄煖 四、死后成办中有之理 五、次于生有受生道理

今初(死缘)

寿尽死者,谓如宿业所引寿量,一切罄尽而死,是为时死。福尽死者,谓如无资具死。未舍不平等死者,谓如经说,寿未穷尽有九死因缘:谓食无度量;食所不宜;不消复食;生而不吐;熟而持之;不近医药;不知于己若损若益;非时、非量行非梵行。

(二、死心)

第二死心分三:善心死者,谓由自忆或他令忆,乃至粗想现行以来,信等善法现行于心。又行善不善补特伽罗将命终时,或自忆念或他令忆,昔于何法多所串习,彼便力强,由此令心于彼流注,余皆忘失。若于二事平等串习,先忆何法便不退舍,不起余心。又作善者,如从暗处趣向光明,临命终时,犹如梦中见有种种可意之色,非不可爱,安祥而逝。临死其身无重苦受,造妙业者,解肢节苦亦极轻微。

不善心死者,谓由自忆或他令忆,乃至粗想现行以来,追念贪等,现行不善,临死其身受重苦受。造不善业当死之时,现受先造不善业果所有前相,谓如梦中多怪色相于彼显现,如从光明趣向暗处。诸造上品不善业者,由见彼等不可爱相,身毛恐竖,手足纷乱,遂失便秽,扪摸虚空,翻睛咀沫,此等相现。若造中品不善,彼诸相中有现不现,设有不俱。作恶业者,解肢节苦,最极尤重。又解肢节,除天、那落迦,所余生处,一切皆有。又一切人临命终时,乃至未到昏昧想位,长夜所习我爱现行,复由我爱增上力故,谓我当无,便爱自身,此即能成中有之因。此中预流及一来者,虽其我爱亦复现行,然慧观察制而不著,譬如强力制伏羸劣。诸不还者,我爱不行。

无记心死者,谓行善不善者或未行者,自未能念此二种事,无他令忆,此临终时俱离苦乐。善心死者,是于有粗想时,若细想行时,善心即舍,住无记心。彼于尔时,于曾习善亦不能忆,他亦不能令其忆念,不善亦尔。故细想行时,一切死心皆是无记。《俱舍释》说:“善不善心行相明了,不能随顺当断死心。”

(三、从何摄煖)

第三从何摄煖者,造不善者,识于所依从上分舍,上分先冷,乃至心处。造善业者,自下分舍,下分先冷。二者俱从心处识舍。识最初托精血之中,即为肉心,最后舍处即最初托。如是先从上身摄煖至心,或从下分收煖至心。次虽未说,从下或上,亦摄至心,然当类知。

(四、死后成办中有之理)

第四死后成办中有之理者。如前所说识从何舍,即于彼处无间而成,死与中有,如秤低昂。依二种因,谓我爱已生故,无始乐著戏论已熏习故,善不善业已熏习故。

又此中有,眼等诸根悉皆完具,当生何趣即彼身形。乃至未受生有以来,眼无障碍,犹如天眼,身无障碍,如具神通。《俱舍》亦云:“为当本有形,此谓死以前,生刹那以后,同类净眼见,具业神通力,根全无障碍,不转为寻香。”此说中有是同类见,及修所得离过天眼能见。成办何趣中有,次定不可转趣余生,《集论》中说容有转改。本有者,《俱舍论》中总说四有:死已未生是为中有,当正受生初一刹那是为生有,从此第二刹那乃至死有最后刹那以前是为本有,临终最后刹那是为死有。此望将来受生之死有,是其本有,有误解此说为前生身形。又有见说是后形故,说三日半为前生形,次三日半为后生形。此说全无清净依据,惟增益执。

《瑜伽论》说:“识不住故,于前世身不起欲乐。”故有说云:见前世身而生忧苦,亦属增益。造不善者所得中有,如黑羺光,或阴暗夜。作善中有,如白衣光,或晴明夜。见己同类中有,及见自等所当生处。《入胎经》云:“地狱中有如烧杌木,旁生中有其色如烟,饿鬼中有色相如水,人天中有形如金色,色界中有其色鲜白。”此是显色差别。从无色没生下二界则有中有,若从下二生无色者则无中有,于何处没,即于其处成无色蕴。堪为根据诸教典中,除此而外,未说余无中有之例,故说上下无间,皆无中有,亦不应理。经中又说:天之中有头便向上,人之中有横行而去,诸作恶业所有中有,目向下视倒掷而行,意似通说三恶趣者。《俱舍论》说:人鬼畜三,各如自行。寿量者,若未得生缘,极七日住,若得生缘,则无决定。若仍未得则易其身,乃至七七以内而住,于此期内定得生缘,故于此后更无安住。堪依教典,悉未说有较彼更久,故说过此更能久住,不应道理。如天中有七日死已,或仍生为彼天中有,或转成办人等中有,谓由余业转变势用,能转中有诸种子故。余亦如是。

(五、次于生有受生道理)

第五次于生有结生之理者。

若是胎生,则彼中有于当生处,见有自己同类有情,为欲看彼及戏笑等,遂愿往趣当生之处。

次于父母精血,起颠倒见。尔时父母未行邪行,犹如幻变,见行邪行,便起贪爱。此复若当为女,欲令母离,贪与父会;若当生男,便欲父离,贪与母会。《瑜伽师地》是说:“非实见其父母,误于精血,见行邪行。”

生此欲已,如如渐近,如是如是渐渐不见男女余分,惟见男女二根之相,于此发愤,中有即没,而生其中。

此复父母贪爱俱极,最后决定各出一滴浓厚精血,二滴和合住母胎中,犹如热乳凝结之时,与此同时中有俱灭。与灭同时,即由阿赖耶识力故,有余微细诸根大种和合而生,及余有根同分精血和合抟生,尔时识住,即名结生。诸有不许阿赖耶者,许为意识结生相续。

若薄福者,当生下贱种,彼于死时及入胎时闻纷乱声,及自妄见入诸芦荻稠林等中。造善业者,当生尊贵族,闻有寂静美妙音声,及自妄见升于高阁宫殿等处。

又住胎者,凡经七日有三十八,胎中圆满一切肢节。次经四日,当即降生。如《入胎经》云:“此经九月或过九月,是极圆满;住八月者虽亦圆满,非极圆满;若经六月,或住七月,非为圆满,或复缺肢。”此等广说如《入胎经》,应当了知。

若于生处不欲趣赴,则必不往。若不往者,定不应生。故作感那洛迦业及增长已,谓屠羊宰鸡或贩猪等诸非律仪中有,犹如梦中,于当生处见有羊等。由先所习喜乐驰趣,次由嗔恚生处之色,中有遂灭,生有续起。如是于余似那洛迦瘿鬼等中受生亦尔。

若生旁生、饿鬼、人间、欲天、色天,便于生处,见己同类可意有情。次由于彼起欣欲故,便往其所,嗔当生处,中有遂灭,生有续起。此乃《瑜伽师地论》说。若非宰鸡及贩猪等不律仪者,生那洛迦,理同后说[1]

《俱舍论》云:“余求香宅舍。”谓湿生欲香,化生求舍,而受生也。复如释说,若是当生热那洛迦希求暖热,生寒地狱希求清凉,中有遂往。诸卵生者,《俱舍论》说亦同胎生。死没及结生之理,无特外者,皆如《本地分》说。

 

菩提道次第广论卷六终

 

[1]按藏文来看,“理同后说”应当是“理同彼说”。